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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遞標準及郵務查詢

賠償事項

貨件遺失、損毀或延誤的賠償責任

按郵政指南的規定,「特快專遞」急件如有遺失、損毀或派遞延誤的情況,均可獲得特別補償。若急件在投寄後全件遺失損毀;又或較香港郵政特快專遞網頁於投寄日所列出該目的地的派遞標準延誤一日或以上*,則已付郵費可獲全數發還。若索償人向香港郵政署長證明因「特快專遞」急件遺失、損毀或派遞延誤*7個工作天或以上(以目的地工作日計算)而蒙受直接損失,則可獲最高港幣1,500元損失賠償。補償額皆按投寄証明書內填報的價值或最高港幣1,5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但在下列情況下,寄件人將不會獲得賠償或退回郵費:

  1. 因清關引致延誤或沒收(清關時間以整天計算);
  2. 不妥善的包裝引致貨件的延誤或損毀;
  3. 寄往以下任何一個國家者: 亞美尼亞、吉爾吉斯、馬其頓、摩爾多瓦、蒙古、土庫曼、烏茲別克;
  4. 寄件人填寫不明確的資料(例如只填寫樣板、商品而未有更詳細的資料),申報不真實或有欠明確的資料而導致派遞代理未能報關,貨件被海關沒收或扣查;
  5. 寄件人於投寄時未有提供有關目的地出入口規例所需要的文件而導致貨件被海關退回沒收;
  6. 因天災、政治因素、工潮、核爆或戰爭而引致的延誤、損失或破壞;
  7. 因貨件內載有於特快專遞投寄指南的第1部及第3部的禁寄物品或違寄物品而引致延誤;
  8. 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或未派退件等乃投寄後之額外服務,若因此而引致派遞延誤及/或未能完成此額外服務。

如有查詢,請於投寄後3個月內提出。逾期查詢,恕不接受。

最後修改日期 : 20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