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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遞標準及郵務查詢

賠償事項

急件遺失、損毀或延誤的賠償責任

  • 所有特快專遞急件均是依據郵政署條例及按此條例制定的規例及規則獲得投寄。
  • "派遞"是指通常向收件人派遞郵包的方式。
  • 特快專遞急件如有下列遺失、損毀或派遞延誤的情況,均可獲得特別補償:
    1. 若特快專遞急件在投寄後全件遺失或損毀*,又或較香港郵政特快專遞網頁於投寄日所列出的該目的地的派遞標準延誤一日或以上,則已付郵資可獲全數發還。
    2. 若索償人可向香港郵政署長證明因特快專遞急件遺失、損毀或派遞延誤*七個工作天或以上(以目的地工作日計算)而蒙受直接損失,則可獲最高1,500元損失賠償。補償額皆按投寄証明書內填報的價值或最高港幣1,500元(以較低者為準)。索償人必須提供有關單據以證明投寄物品的價值。如投寄證明書沒有指明貨幣,則填報的價值將以港幣計值。

*但在下列情況下,寄件人將不會獲得賠償或退回收費:

  1. 因清關引致延誤或沒收(清關時間以整天計算)。就清關事宜,當地海關只會與收件人聯絡交待清關進展
  2. 不妥善的包裝引致急件的延誤或損毀
  3. 寄往以下任何一個目的地者: 亞美利亞、吉爾吉斯、馬其頓、摩爾多瓦、蒙古、土庫曼、烏茲別克
  4. 因地址錯誤或不完整而引致派遞延誤或無法派遞
  5. 寄件人填寫不明確的資料(例如只填寫樣版、商品而未有更詳細的資料),申報不真實或有欠明確的資料而導致派遞代理未能報關,急件被海關沒收或扣查。
  6. 寄件人於投寄時未有提供有關目的地出入口規例所需要的文件而導致急件被海關退回或沒收
  7. 因天災、政治因素、工潮、核爆或戰爭而引致的延誤、損失或破壞
  8. 因貨件內載有於特快專遞投寄指南第2部及第4部註明的禁寄物品
  9. 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或未派退件等乃投寄後之額外服務,若因此而引致之派遞延誤及/或未能完成此額外服務

其他

  • 任何目的地海關當局按當地海關法執法時,香港郵政或有關目的地郵政機關均無法影響其運作。
  • 根據各國郵政機關慣常做法,派遞人員不會在派送郵件前致電收件人,並且只會提供一次派件至收件地址的服務。如收件地址無人接收郵件,派遞人員會留下通知卡,以便收件人往指定郵政局領件。
  • 特快專遞急件查詢需於投寄日起計三個月內提出,而回覆查詢所需時間與具體資料內容,則視乎目的地郵政機關所作的回應。
  • 查閱郵政指南可瀏覽香港郵政網頁或向各郵政局職員垂詢。
  • 索取派遞收條副本只適用於特殊個案,如收件人提供書面聲明表示沒有收取該份特快專遞急件。
最後修改日期 : 2012年2月27日